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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发布日期:[2006-02-25]    共阅[1816]次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对该笔货物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摘自06年2月24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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